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解析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成为了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前期支撑文件”,本位就为大家做详细先容:
接触过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都知道:一个新建项目能否终上马,不仅需要足够的投资保证,而且必须要在开工前或正式投产前完成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以电力行业为例,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入系统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压覆矿床》、《地灾评估》、《军事批复》、《文物批复》、《航道批复》、《地震》、《消防》、《社会维稳》、《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很多人都知道上述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必须要做,但并不了解为什么要做?如果不做行不行?
从今天开始,大家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前期支撑文件”,来共同寻找其“做与不做”的依据和方式。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为“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复,这个工作程序首先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上述规定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进行了固定,不做就意味着违法。到底怎么做?难道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吗?为此,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上述法律,具体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到底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做《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是《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进一步出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目录》的附件表格中“E:电力:32: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所对应的分类管理栏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假设是沼气发电,或是垃圾填埋气发电,对应的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可)。
由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批复。
延伸阅读: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还需要编制吗?
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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